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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川Z7258C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时间:2025-12-21 16: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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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梁爽驾驶川Z7258C小型轿车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案

  2021年6月8日20时28分左右,我中队执法人员卢恒、邓志军在彭山区高铁北站站前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查到当事人梁爽驾驶川Z7258C小型轿车上载客一名(1女),这一名乘客是从眉山市彭山区锦江大学到眉山市彭山区高铁北站,通过滴滴下单联系上梁爽的,平台显示收费为5.4元,支付方式是到目的地滴滴平台确认此单完成并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梁爽,当事人梁爽与这一名乘客不认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75: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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